(3)附则
1)学生违纪处理的申诉。
①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
② 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③ 学生对违纪行政处分有异议,可向学生管理副校长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由学生管理副校长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
④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2)学校相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3)本条例由学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