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在特殊情况下,学生科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① 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由学生科及时将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学生科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可提前取消处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③ 取消学籍转试读以一学期为限,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者,试读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校长批准后可恢复学籍,并取消处分。
④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当天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遣送离校,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9)处分决定由学生科送达班主任再给学生本人。
10)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科决定是否公布。
(2) 分则
1)学生不得有反动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②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③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同乡会,从事非法活动。
④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⑤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⑥ 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⑦ 泄漏国家、学校秘密。
2)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①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② 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③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策划团伙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④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⑤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⑥ 因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⑦ 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情节如何,均从重处罚。
⑧ 参与打架二次及以上者,无论情节如何,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⑨ 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走私、贩私、传销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五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① 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② 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③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④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⑤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6)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及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① 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服从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擅自在学校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②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③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敲盆打碗、放鞭炮、烟花、向楼下掷物、燃烧物品、高声喧哗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宿舍起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损坏公物或其他事故的,加重一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