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中级技工生、高技工生。
2)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3)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籍转试读;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班级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4)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② 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理:
① 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不得担任班、团干部。
② 受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者,当学期的操行评定为不合格。
③ 受过处分且在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不予推荐就业。
④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
6)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①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②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③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7)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① 隐瞒事实真相,在调查过程中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
②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③ 在调查中包庇他人,偏离违纪事实;
④ 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⑤ 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及以上规定的;
⑥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⑦ 违纪群体为首;
⑧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