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岗位目标
1、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安全教育,要求班级学生不发生恶性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偷盗和蓄意破坏学校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和违规实操等不安全行为,杜绝校内宗教活动及法轮功邪教活动,杜绝一切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2、通过对学生的考核、考勤及引导、教育和帮助,要求班级学生到课率达到90%以上。
3、班级学生学费缴费率须达到应交总额的100%以上。
4、班级管理处于一种正常稳定状态,学生学风正、纪律性强,班级工作活跃,具有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
五、配备、选聘与奖罚
1、学校每位教师都有服从组织安排,承担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义务。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原则上一个自然班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任期(一届学生)内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换,以便保持班级工作的稳定性和对学生教育的连续性。
2、辅导员(班主任)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1)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2)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3)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辅导员(班主任)选聘工作在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辅导员(班主任)实行聘任制,采取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各专业教研室负责选拔和推荐,学生科对推荐名单进行初审,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予以聘任。因工作需要,学生科、人力资源等部门可直接确定辅导员(班主任)人选,报请学校任命。
4、学生科负责全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指导、培训、管理和考核,通过召开辅导员(班主任)会议、工作经验交流会或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培训辅导员(班主任)。
5、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不少于两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6、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小组组长,专业教研室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教育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7、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年限和工作实绩,作为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晋级和评优、进修的主要依据之一。
(1)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在现职称聘期内有一届合格辅导员(班主任)经历或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达两年以上。
(2)对连续两学期考核为不合格者,不能经常深入班级、宿舍关心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学生意见较大,能力欠佳者,因渎职、失职造成班级重大事故者等应予以解聘。
8、学校每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评选比例为现任辅导员(班主任)总数的20%。对校级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六、管理与考核
1、学生科是学校管理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职能部门。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2、学生科根据《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班主任)每月的津贴、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3、学校将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定期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4、建立辅导员(班主任)个人工作业务档案,及时将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登记入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辅导员(班主任)聘书、工作计划与总结、工作手册、工作奖惩材料等。
5、辅导员(班主任)考核采取月度考核、学期汇总的方式进行。正常月度考核分为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的评定标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20%。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