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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技工学校专业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稿)

    来源:广州市蓝天高级技工学校 | 2020-05-11 10:55:12


    广东省技工学校专业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技工教育专业管理和建设,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州市职业技术教研室(以下简称“市教研室”)通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建立并维护专业标准库数据(包括添加专业信息,编辑专业信息,停用专业信息等),并对各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运行、变更等行为进行规范与管理。广州市属技工院校的专业管理行为均应遵循本规程。

    第二章  标准专业库的建立与使用

    第三条  市教研室负责以《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及省补充专业目录为依据,结合广州市技工教育的特点,建立广州市属技工院校标准专业库并进行维护;市属各技工院校均可以使用。

    第四条  标准专业库按专业大类进行分类,每专业大类下属多个专业,每个专业根据招生对象、培养层次、学制的不同进行区分,在专业定位、能力培养、课程设置等方面体现不同要求,并可结合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应产业调整升级的需要可做适当调整。标准专业库中有部、省专业编码目录供查询使用。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以标准专业库为基本依据,结合本校办学的特色,建立本学校的专业库。各学校专业库是各学校所开设专业的记录和资源库。

    第六条  学校专业库中,专业的增添与删除需经市教研室审核、局技管处审批。

    第三章  招生专业报备

    第七条  学校应当在局技管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度招生计划的上报,每年的招生专业以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招生专业须属于本校专业库范围内,超出其范围的,不得纳入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在本系统上报本年度秋季招生专业,市教研室根据局年度招生计划,在715日之前完成对各学校所申报的拟招生的专业名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校可以在系统中对应招生专业名称进行建班,然后同时开始新生信息的录入和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录入。

    个别学校进行春季招生的,以局技管处当年通知为准,报备流程与秋季的相同,报备时间视当年工作安排而定。

    第四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管理

    第九条  学校必须在915日之前完成已招生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的编制与上传系统工作,同一个专业名称有不同培养层次,招生对象,学制的,应当科学制定能体现培养层次的差异性的教学计划,按不同培养层次分别报备,并对不同培养层次教学计划的区分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严禁不同培养层次的教学使用同一个教学计划。同一个专业同一个层次的不同班级,因培养模式不同而必须采取不同实施性教学计划的,需在系统中准确对应班级与实施性教学计划(可标识ABC)。实施性教学计划经市教研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建立校内任课教师信息链接。

    第十条  学校应当以部、省专业目录定位为依据,结合我市技工教育的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制定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

    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覆盖学制的所有学期,课程包括公共文化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其他专业课程和考证科目等教学课程安排,分学期合理安排课程,必须有一定学时的下厂实习安排,有顶岗实习项目安排及考核安排。

    专业核心课程的课程数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课程数=(学制-1*2,即三年制专业,核心课程数不少于4门;四年制专业,核心课程数不少于6门;五年制专业,核心课程数不少于8门。中技起点两年制高技层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至少为4门。专业核心课程的设定以标准专业库为依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含课程名称、课程顺序、学时、学分,均不可变更)。因专业发展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由学校向市教研室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详细说明变更后的方案,市教研室根据学校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确定是否同意变更;市教研室根据技工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可主动组织变更论证。

    实施性教学计划需明确规定课程名称、课程性质、授课学期安排、学时、学分、毕业验印科目等。考证工种名称需与工种库工种名称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毕业验印课程是指:至少5门基础课程(即语文、数学、英语、体育、政治,个别科目名称需要微调的,如“应用文写作”代替“语文”,“计算机英语”代替“英语”等,需在备注中说明);至少6门专业课(核心课程首选包含其中,如核心课程数超过6门的,由学校自行确定6门列为毕业验印课程);至少一门主体工种考证科目(可增加一至两个相关或相近工种备考);《计算机应用基础》是非信息类专业的毕业验印课程,以计算机类职业资格证如绘图员(机械、建筑、电子)代替《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考证通过者,其考证成绩可作为《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成绩。其余的为非毕业验印课程。非毕业验印课程允许部分变更,但变更幅度不可超过非毕业验印课程数总数的30%,即:变更次数≤非毕业验印课程数*30%,修改后总学分和学时不可低于原计划。变更内容是:课程名称、课时、学分或课程开设学期。
      
    注意事项:系统会自动计算可变更次数和记录变更次数和内容,例如:某一教学计划中,非毕业验印科目有20门课程,20*30%等于6,那么就有6次修改的机会,每次提交修改数据,程序就会自动提醒剩余可修改次数,修改次数用完即止。此类修改只需学校内部审定,无需市教研室审核。

    涉及毕业验印科目的任何信息变更,需在系统做申请,由市教研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所提交的实施性教学计划直接导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所开课程直接嵌入学籍管理系统中,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导入学生成绩。

    第五章 新增专业申请

    第十三条  广州市属技工院校要从全省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认真分析毕业生就业状况及发展趋势,专业设置应体现技工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学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加大专业建设力度,逐步形成专业品牌。

    第十四条  广州市属技工院校开设本校新增专业(含已开设专业新增培养层次或方向,下同),需进行新增专业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招生。

    第十五条  新增专业申请时间为每年1116-31日。新专业评审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学校申请新增专业需通过系统上报至市教研室,省重点及以上技工院校申报新增专业,在申请资料完整、专业设置科学合理的条件下予以审核备案即可,条件不符合的予以回退;省重点以下技工学校新增专业,须提供完整申请资料,由市教研室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不合格者予以回退。经报备或评审通过的新增专业方可纳入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oa办公系统向市教研室提交新增专业的申请函,同时将新增专业相关资料通过系统“新专业申请”模块上传。评审进程及结果均可在网络上查询。

    第十八条  学校提出新增专业申请,应首先查看系统标准专业库,若计划开设的新增专业名称在标准专业库中已有的,可从标准专业库中选择,并可根据各校情况微调专业基本信息(包括专业方向、培养目标、职业能力),专业大类、专业编码、专业名称、专业层次、耗材类别、是否免学费、对应或相关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等内容原则上不予变动;若计划开设的新专业在标准专业库中没有的,则需通过评审流程获批后方可在系统上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新增专业应提交(上传)以下材料:

    (一)新增专业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含:行业发展背景、人才需求调查与预测、师资队伍、实习、实训设备设施及场地等)。

    (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专业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包含:专业培养目标和定位、专业方向、专业层次、职业能力、职业资格、对应或相关职业(工种),课程结构及课程介绍,教学计划表等)。

    (三)核心课程教学大纲。

    (四)新增专业拟任师资情况汇总表及师资任职资格材料(包括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技能等级证等复印件)

    (五)新增专业实训场所、实习设备情况表。

    第二十条  市教研室从系统专家库内遴选出专家,对省重以下技工学校申报的新增专业资料进行网上审阅后形成结果。如专家对申报资料提出疑义或建议,由市教研室集中将专家意见进行反馈,申报学校对退回的资料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如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则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查看申报专业的教学设备、设施及实训场地。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家组意见,对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对“不通过”专业的资料,下一轮申请时可再次使用但必须经过修改。

    第二十二条  市教研室在报备和评审工作过程接受局技管处领导,工作结束后,报局技管处以局文件函复申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已获批准开设的新增专业名称是专业标准库内已有专业的,在市教研室将新增专业添加到学校专业库后,学校方可正式使用该专业名称。如果该专业是标准专业库没有的,市教研室需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且获批新专业编码后,录入标准专业库,学校专业库方可正式使用该专业名称。

    对学校停止招生三年以上的专业,如需再度开设,需重新进行专业评估,按新增专业开设的程序进行。

    对涉农专业、城市扶持专业、高耗材专业等政策性专业的申请,需经局技管处核实审批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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