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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蓝天技工学校教师工作规范

    来源:广州市蓝天高级技工学校 | 2015-04-15 10:37:50


    教师是教育目标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学校能否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教师的这种特殊作用,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为人师表的师德修养、教书育人的职业精神、厚实渊博的知识功底、敢于创新的实践能力,并懂得教育教学规律,从而担负起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完成好学校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

    为了明确教师岗位职责,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增强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广州市蓝天技工学校教师工作规范。

    第一章  教师职责

    第一条  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遵纪守法,教书育人,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和帮助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教师应认真学习职业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关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最新发展勇于实践,敢于创新。

    第四条  教师应具有主人翁责任感,以学校事业为自己事业,服从分工,勇挑重担,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场室建设、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主动申报教研课题,撰写教研论文,搞好科学研究、科技开发。

        第五条  教师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进度计划,认真研究课程在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处理好前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衔接关系;负责编制课程授课计划,负责主讲课程、批改作业、辅导答疑、考试考核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并指导、检查课程的教学实践、课外学习等环节的执行。

        第六条  教师应围绕专业核心技能模块,积极推荐选用或编写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讲义以及相关的教学参考资料,注重教材、讲义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技能性和实用性;经常与教研室负责人、班主任、辅导员等交流教学信息、学生学习情况及政治思想表现,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各类教学文件,遵守教学规范和教学纪律;治学严谨,教风端正,认真组织课堂教学,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八条  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二章  教学过程

    第一节  备课

    第九条  教师应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认真研究所任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

    第十条  教师应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保证教学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教师应编制好教学日历(教学进程计划),合理分配课程学时,认真编制教案,撰写讲义,确定授课方式;参与集体备课,积极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二条  教师应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充分运用多媒体技术实施课堂教学;必要时自制教学模型、统计图表,以直观教学增加学生感性认识,力争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节  课程讲授

    第十三条  教师应服装整洁,仪表端庄的进入课堂;授课讲普通话,板书用规范字,表达准确、简练、清晰,适合教学对象的层次要求。

    第十四条  教师应全面把握教授课程的深度和广度、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和疑点,讲课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注重启发式教学方式。

    第十五条  教师应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需要讲授“四新”技术,以开扩学生视野,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教师应重视课堂讲授的艺术性,积极改革教学方法,在努力讲好课的同时,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自学能力的培养。

    第十七条  教师应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学相长。

    第十八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进程。

    第三节  课堂讨论

    第十九条  教师应精心组织课堂讨论,课前拟定讨论提纲,安排实施步骤,讨论结束做好小结;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把握讨论方向,积极启发、引导学生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观点论辩能力。

    第四节  辅导答疑

    第二十条  教师应认真准备,做好辅导答疑工作;坚持以课余时间为主,以个别进行为主,最大限度的利用网络平台、多媒体工具交流信息。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并改进学习方法;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帮助。

    第五节  作业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根据任教课程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课内作业、课外作业),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上交作业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督促到位;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要退回重做。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及时批改作业,认真评点作业,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作全面记录,并按规定比例将作业成绩记入总评成绩。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对迟交作业的学生酌情扣分,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对缺交作业达课程作业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六节  实验、实训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实验、实训教学,认真做好实验、实训教案和相关准备工作,不得随意更改实验、实训项目或内容。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在学生实验、实训前讲清实验、实训的目的、内容、仪器设备性能、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在实验、实训操作过程中现场巡视,指导学生遵守操作规范及安全规则,实验、实训完成后督促学生写出详细的实验、实训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重视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积极开设综合型、设计型、开放型实验、实训,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创新的思维方式、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和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实训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实训课成绩;不单独开设实验、实训的课程,实验、实训课成绩按规定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

    第七节  实习

    第三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实习教学计划,在理论指导基础上帮助学生独立完成实习任务;在实习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管理,保证安全作业,又要关心学生生活,解决学生实际困难。

    第三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指导实习小组及学生认真做好实习日志、实习总结,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实习鉴定,并按《实习手册》中有关规定,评定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八节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劳动、实验、实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命题、打印、校对、试卷保密、考试评分及试卷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不得在课堂教学或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其它错误的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二)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擅自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向专业系(室)、教务处申请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提前五分钟侯课,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吸烟,不开手机,不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四)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做好考勤,对经学校批准参赛、请假缺课的学生应安排补课(补做),对缺课、缺做实验或实训累计达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同意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遵守学校的请假制度:

    (一)承担教学任务期间,如确需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并报专业系(室)、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调课。

    (二)教师因请假而影响的教学内容,必须安排适当时间补齐,或经教务处长批准,请符合教师条件的教师代课。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教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治学严谨,认真教学,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学年教学工作量饱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系(室)推荐,教务处审查,学校批准,应给予奖励,并在年终考核、奖金分配和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一)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二)负责或主要参与学校重点教改项目、科研项目或课程建设,经学校验收合格或通过主管部门鉴定合格;

    (三)研制出高水平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开出新的有一定水平的实验、实训项目,对培养学生能力有显著的作用;

    (四)在教学质量考核中成绩突出;

    (五)在教学管理工作中业绩明显;

    (六)指导学生参加省市级、国家级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

    第三十七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在教学、实验、实训、实习、考试等过程中酿成事故,造成不良影响,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具体操作见《广州市蓝天技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教师工作规范适用于在本校任教课程的专职教师、行政兼课教师、外聘教师,由教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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