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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蓝天技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来源:广州市蓝天高级技工学校 | 2015-04-15 09:27:10


    为了维护良好的教学环境,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师生的教学行为,逐步减少以至杜绝各类教学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条款,结合本校教学组织与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市蓝天技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与级别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节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根据教学及教学管理的主体和内容不同,教学事故分为类,即教学事故(A类)、教学管理事故(B类)其他教学事故(C类)。

    (三)教学事故的级别:根据事故性质及其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可分为特级教学事故(累计用)、一级教学事故(Ⅰ)、二级教学事故(Ⅱ)、三级教学事故(Ⅲ)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审批

    (一)在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发生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均有制止其事态蔓延、影响扩散、并及时向专业系(室)、职能科(室)或教务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务处会同专业系(室)或职能科(室)依据本办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初步认定事故性质及其级别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室)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然后按程序申报及审批。

    (三)教学事故认定、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1.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专业系(室)或职能科(室)核实及认定,教务处处长审查批准,专业系(室)或职能科(室)在本单位范围内行文通报,并通知事故责任人。

    2.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专业系(室)或职能科(室)核实及认定,主管校长审查批准,教务处在教学管理范围内行文通报,并通知事故责任人及相关系(室)。

    3.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专业系(室)或职能科(室)核实及认定,校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校长办公室在全校范围内行文通报,并通知事故责任人及相关系(室)。

    三、教学事故的累计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累计办法:

    1.学年内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核定为1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核定为2次二级教学事故。

    2.学年内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含累计核定的二级教学事故),核定为1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核定为2次一级教学事故。

    3.学年内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级教学事故(含累计核定的一级教学事故),核定为“特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学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不得授予“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

    2.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含累计核定的二级教学事故)学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级,不得授予“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不得参与职称评定和工资晋级。

    3.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含累计核定的一级教学事故),自事故发生当月起课酬工资下降1个等级,学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级,不得授予“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不得参与职称评定和工资晋级。

    4.特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自事故累计核定之日起两周内调离教学岗位或教学管理岗位,交由人事部门作调整岗位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教学事故连带责任:

    1.专业系(室)或职能科(室)学年内累计发生4起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系(室)主要负责人应在教学工作会议上检讨原因,并做自我批评。

    2.专业系(室)或职能科(室)学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系(室)主要负责人应在校长办公会议上检讨原因,并做自我批评。

    3.专业系(室)或职能科(室)学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系(室)主要负责人应在全校教师会议上检讨原因,并做自我批评。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与解释

    (一)教学事故责任人接到教学事故通报后,可以在一周内向教务提出申诉,三级教学事故申诉由教务处处长会同主管校长裁决,二级教学事故申诉由主管校长会同校长裁决,一级教学事故申诉由校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裁决。

    (二)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付诸实施,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具体内容及相关条文由教务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学事故认定内容与级别对照表。

    2.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申请表。

    教学事故认定内容与级别对照表

    序号

    事故内容

    级别

    A01

    正式上课时间满2周,未提交学期授课进度计划,又无法明确说明正当理由的。

    正式上课时间满2周,提交的授课进度计划不合格,又不按教学规范认真修改的。

    A02

    不提前一周写好教案,或上课前不送签教案,经主管领导劝导仍不改正错误的。

    不写教案就上课,或不带教案进入课堂上课,经主管领导劝导仍不改正错误的。

    学期内累计3课次以上不写或不带教案上课,或累计5课次以上不送签教案的。

    A03

    经专业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私自调课、请人代课的。

    A04

    提前一天办理好请假手续,做好调课、停课安排而导致缺课、停课的。

    提出了请假申请,但专业系同意、教务处批准而擅自缺课、停课的。

    A05

    课堂上散布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言论,或发表损害公司及学校形象言论的。

    A06

    未提前向教务处说明情况,上课迟到、中途脱岗、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的。

    未提前向教务处说明情况,上课迟到、中途脱岗、提前下课11分钟以上的。

    未提前向教务处说明情况,上课30分钟以上未到岗,事后又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A07

    上课坐着讲授理论课程(不含使用多媒体上课),或坐着观望学生自习、练习的。

    实训周(课日)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学生实操过程中不进行巡回技术指导的。

    上课过程中(含实训课)随意中断讲课接打手机使用手机短信的。

    A08

    上课过程中管教不管导,对学生迟到、早退、中途离开教室等现象不闻不问的。

    上课过程中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经主管领导劝导仍不改正错误做法的。

    上课过程中侮辱学生、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或引发学生集体投诉事件的。

    A09

    上课不填写教学手册,或实训不填写登记手册,经主管领导劝导仍不改正错误的。

    学期内上课或实训连续3次以上,或累计5次以上不填写教学手册或登记手册的。

    学期内上课或实训连续5次以上,或累计8次以上不填写教学手册或登记手册的。

    A10

    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进度不同步,时间相差1周以上,2周以内的。

    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进度不同步,时间相差2周以上(不含2周)的。

    学期教学结束时,未完成授课计划教学内容达到1/4以上(不含1/4)的。

    A11

    学期内布置作业次数或批改次数达不到规范要求作业次数85%以上(不含85%)的。

    学期内布置作业次数或批改次数达不到规范要求作业次数60%以上(不含60%)的。

    学期内布置作业次数或批改次数达不到规范要求作业次数40%以上(不含40%)的。

    A12

    教学组织或实训指导失误,造成教学设施设备损失500元以上或学生受的。

    教学组织或实训指导失误,造成教学设施设备损失950元以上或学生受的。

    序号

    事故内容

    级别

    A13

    命题不全面选题、制卷不规范设计,又不按专业系或教务处要求进行认真修正的。

    命题中出现错题、漏题、重题,考试前又未提出补救措施,在考试中造成恶劣的。

    A14

    监考迟到、早退、中途离岗10分钟以内,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请代监考的。

    监考人员不负责任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回收试卷数量与参考人数不相符的。

    监考人员未办理请假手续,或遇特殊情况不报告教务处而缺席,导致监考失控的。

    A15

    评卷时15%以上学生成绩出现偏差,将不及格评为及格将及格评为不及格的。

    评卷时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不按规范要求评定学生综合学业成绩的。

    未申报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影响学生成绩录入及学籍档案整理的。

    B16

    学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4次无故不参教研室专业系或职能部门安排的集体活动的。

    学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无故不参教研室专业系或职能部门安排的集体活动的。

    学期内连续4次或累计6次无故不参教研室专业系或职能部门安排的集体活动

    B17

    印制、传送、保管试卷过程中工作失误泄密或失遗试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印制、传送、保管试卷过程中因个人目的故意泄密试卷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分装试卷过程中不清查数量和质量,导致考场试卷短缺,以致考试推迟进行的。

    B18

    在试卷评分或成绩登录过程中遗失试卷或考试成绩1个班(教学班)以内的。

    在试卷评分或成绩登录过程中遗失试卷或考试成绩1个班(教学班)以上的。

    B19

    重大学籍工作不及时报告,或处理不力而贻误时间,或处理不当导致不良后果的。

    重大学籍问题不及时报告,或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或处理疏漏导致严重后果的。

    B20

    审查不认真,误发学生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书的。

    出具或发放与事实相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单等虚假证明的。

    B21

    上学期末未能制定好开课计划,导致新学期开学不能按时间正常上课的。

    上学期末未能做好教材预定工作,导致新学期开学影响学生正常上课的。

    教学计划应开设课程无故未排入课表影响部分专业或班级正常上课的。

    B22

    由于工作失误调课或停课未能及时通知到位,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由于工作失误排课、排考出现疏漏,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停课或停考的。

    B23

    全校性活动教学调度内容通知不当造成执行混乱,局部未执行的。

    未及时传达、实施学校重要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安排,造成严重影响的。

    C24

    凡未列入本表而又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学事件或教学管理事件,由教务处会同相关系(室)按“临近原则”核实并认定事故内容及等级,然后按规范程序申报并处理。

    教学事故认定内容与级别对照表(续)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申报表

    责任人姓名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场所

    事故认定等级

    事 故 报 告 人 描 述

     

     

     

     

     

     

     

     

     

    事故报告人签名                     

    事 故 调 查 核 实 记 录

     

     

     

     

     

     

     

     

     

     

    调查核实人签名                    

    审 批 意 见

     

     

     

     

    审批人签名                       

    注:事故调查核实记录除调查核实人签名外,必须加盖教务处、专业(职能)系(室)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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