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良好的教学环境,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师生的教学行为,逐步减少以至杜绝各类教学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条款,结合本校教学组织与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市蓝天技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与级别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节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根据教学及教学管理的主体和内容不同,可将教学事故划分为三类,即教学事故(A类)、教学管理事故(B类)、其他教学事故(C类)。
(三)教学事故的级别:根据事故性质及其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可分为特级教学事故(累计用)、一级教学事故(Ⅰ)、二级教学事故(Ⅱ)、三级教学事故(Ⅲ)。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审批
(一)在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均有制止其事态蔓延、影响扩散、并及时向专业系(室)、职能科(室)或教务处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务处会同专业系(室)或职能科(室)依据本办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初步认定事故性质及其级别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室)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然后按程序申报及审批。
(三)教学事故认定、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1.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专业系(室)或职能科(室)核实及认定,教务处处长审查批准,专业系(室)或职能科(室)在本单位范围内行文通报,并通知事故责任人。
2.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专业系(室)或职能科(室)核实及认定,主管校长审查批准,教务处在教学管理范围内行文通报,并通知事故责任人及相关系(室)。
3.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专业系(室)或职能科(室)核实及认定,校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校长办公室在全校范围内行文通报,并通知事故责任人及相关系(室)。
三、教学事故的累计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累计办法:
1.学年内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核定为1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核定为2次二级教学事故。
2.学年内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含累计核定的二级教学事故),核定为1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核定为2次一级教学事故。
3.学年内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级教学事故(含累计核定的一级教学事故),核定为“特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学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不得授予“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
2.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含累计核定的二级教学事故),学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级,不得授予“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不得参与职称评定和工资晋级。
3.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含累计核定的一级教学事故),自事故发生当月起课酬工资下降1个等级,学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级,不得授予“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不得参与职称评定和工资晋级。
4.特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自事故累计核定之日起两周内调离教学岗位或教学管理岗位,交由人事部门作调整岗位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教学事故连带责任:
1.专业系(室)或职能科(室)学年内累计发生4起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系(室)主要负责人应在教学工作会议上检讨原因,并做自我批评。
2.专业系(室)或职能科(室)学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系(室)主要负责人应在校长办公会议上检讨原因,并做自我批评。
3.专业系(室)或职能科(室)学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系(室)主要负责人应在全校教师会议上检讨原因,并做自我批评。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与解释
(一)教学事故责任人接到教学事故通报后,可以在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三级教学事故申诉由教务处处长会同主管校长裁决,二级教学事故申诉由主管校长会同校长裁决,一级教学事故申诉由校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裁决。
(二)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付诸实施,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具体内容及相关条文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学事故认定内容与级别对照表。
2.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申请表。
教学事故认定内容与级别对照表
序号 |
事故内容 |
级别 |
A01 |
正式上课时间满2周,未能提交学期授课进度计划,又无法明确说明正当理由的。 正式上课时间满2周,提交的授课进度计划不合格,又不按教学规范认真修改的。 |
Ⅰ Ⅱ |
A02 |
不提前一周写好教案,或上课前不送签教案,经主管领导劝导仍不改正错误的。 不写教案就上课,或不带教案进入课堂上课,经主管领导劝导仍不改正错误的。 学期内累计3课次以上不写或不带教案上课,或累计5课次以上不送签教案的。 |
Ⅲ Ⅱ Ⅰ |
A03 |
未经专业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私自调课、请人代课的。 |
Ⅱ |
A04 |
未提前一天办理好请假手续,做好调课、停课安排而导致缺课、停课的。 提出了请假申请,但专业系未同意、教务处未批准而擅自缺课、停课的。 |
Ⅱ Ⅰ |
A05 |
在课堂上散布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言论,或发表损害公司及学校形象言论的。 |
Ⅰ |
A06 |
未提前向教务处说明情况,上课迟到、中途脱岗、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内的。 未提前向教务处说明情况,上课迟到、中途脱岗、提前下课11分钟及以上的。 未提前向教务处说明情况,上课30分钟以上未到岗,事后又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
Ⅲ Ⅱ Ⅰ |
A07 |
上课坐着讲授理论课程(不含使用多媒体上课),或坐着观望学生自习、练习的。 实训周(课日)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学生实操过程中不进行巡回技术指导的。 上课过程中(含实训课)随意中断讲课接打手机,或使用手机接发短信的。 |
Ⅲ Ⅱ Ⅰ |
A08 |
上课过程中管教不管导,对学生迟到、早退、中途离开教室等现象不闻不问的。 上课过程中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经主管领导劝导仍不改正错误做法的。 上课过程中侮辱学生、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或引发学生集体投诉事件的。 |
Ⅲ Ⅱ Ⅰ |
A09 |
上课不填写教学手册,或实训不填写登记手册,经主管领导劝导仍不改正错误的。 学期内上课或实训连续3次以上,或累计5次以上不填写教学手册或登记手册的。 学期内上课或实训连续5次以上,或累计8次以上不填写教学手册或登记手册的。 |
Ⅲ Ⅱ Ⅰ |
A10 |
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进度不同步,时间相差1周以上,2周以内的。 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进度不同步,时间相差2周以上(不含2周)的。 学期教学结束时,未完成授课计划教学内容达到1/4以上(不含1/4)的。 |
Ⅲ Ⅱ Ⅰ |
A11 |
学期内布置作业次数或批改次数达不到规范要求作业次数85%以上(不含85%)的。 学期内布置作业次数或批改次数达不到规范要求作业次数60%以上(不含60%)的。 学期内布置作业次数或批改次数达不到规范要求作业次数40%以上(不含40%)的。 |
Ⅲ Ⅱ Ⅰ |
A12 |
因教学组织或实训指导失误,造成教学设施设备损失500元以上或学生受轻伤的。 因教学组织或实训指导失误,造成教学设施设备损失950元以上或学生受重伤的。 |
Ⅱ Ⅰ |
序号 |
事故内容 |
级别 |
A13 |
命题不全面选题、制卷不规范设计,又不按专业系或教务处要求进行认真修正的。 命题中出现错题、漏题、重题,考试前又未提出补救措施,在考试中造成恶劣的。 |
Ⅱ Ⅰ |
A14 |
监考迟到、早退、中途离岗10分钟以内,或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请人代监考的。 监考人员不负责任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回收试卷数量与参考人数不相符的。 监考人员未办理请假手续,或遇特殊情况不报告教务处而缺席,导致监考失控的。 |
Ⅲ Ⅱ Ⅰ |
A15 |
评卷时15%以上学生成绩出现偏差,或将不及格评为及格、将及格评为不及格的。 评卷时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不按规范要求评定学生综合学业成绩的。 未申报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成绩,影响学生成绩录入及学籍档案整理的。 |
Ⅲ Ⅱ Ⅰ |
B16 |
学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4次无故不参教研室、专业系或职能部门安排的集体活动的。 学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无故不参教研室、专业系或职能部门安排的集体活动的。 学期内连续4次或累计6次无故不参教研室、专业系或职能部门安排的集体活动的 |
Ⅲ Ⅱ Ⅰ |
B17 |
在印制、传送、保管试卷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密或失遗试卷,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印制、传送、保管试卷过程中因个人目的故意泄密试卷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分装试卷过程中不清查数量和质量,导致考场试卷短缺,以致考试推迟进行的。 |
Ⅲ Ⅱ Ⅰ |
B18 |
在试卷评分或成绩登录过程中遗失试卷或考试成绩1个班(教学班)以内的。 在试卷评分或成绩登录过程中遗失试卷或考试成绩1个班(教学班)以上的。 |
Ⅱ Ⅰ |
B19 |
重大学籍工作不及时报告,或处理不力而贻误时间,或处理不当导致不良后果的。 重大学籍问题不及时报告,或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或处理疏漏导致严重后果的。 |
Ⅱ Ⅰ |
B20 |
审查不认真,误发学生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书的。 出具或发放与事实相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单等虚假证明的。 |
Ⅱ Ⅰ |
B21 |
上学期末未能制定好开课计划,导致新学期开学不能按时间正常上课的。 上学期末未能做好教材预定工作,导致新学期开学影响学生正常上课的。 教学计划应开设课程无故未排入课表,影响部分专业或班级正常上课的。 |
Ⅰ Ⅱ Ⅱ |
B22 |
由于工作失误,调课或停课未能及时通知到位,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由于工作失误,排课、排考出现疏漏,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而停课或停考的。 |
Ⅲ Ⅱ |
B23 |
全校性活动教学调度内容通知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局部未能执行的。 未及时传达、实施学校重要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安排,造成严重影响的。 |
Ⅱ Ⅰ |
C24 |
凡未列入本表而又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学事件或教学管理事件,由教务处会同相关系(室)按“临近原则”核实并认定事故内容及等级,然后按规范程序申报并处理。 |
Ⅰ Ⅱ Ⅲ |
教学事故认定内容与级别对照表(续)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申报表
责任人姓名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场所 |
事故认定等级 | |
事 故 报 告 人 描 述 |
事故报告人签名 | |||
事 故 调 查 核 实 记 录 |
调查核实人签名 | |||
审 批 意 见 |
审批人签名 |
注:事故调查核实记录除调查核实人签名外,必须加盖教务处、专业(职能)系(室)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