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课时工资将以教师的职称或技能为依据来评定个人上课的标准课时工资;以教师所任教的课程性质、任教课头、班级人数(均以折算系数表示)为依据计算教师上课月度课时工作量。以标准课时工资为基础,多劳者多得,能劳者多得,优劳者多得。
月课时工资 = 标准课时工资(元/课时)× 月标准课时工作量 + 辅助工作量工资
一、教师上课标准课时工资与标准课时工作量计算办法
1.教师上课标准课时工资
专职教师上课按其个人的职称或技能评定教师上课的标准课时工资(元/课时),其对应标准如下表:
2.教师上课标准课时工作量计算办法
上课教学工作量是专职教师任课或行管人员兼课直接从事课堂教学所获得的工作量。上课教学工作量计算以标准教学班的标准课时单位1.00为基准,综合考量课程性质系数、任教学科的课头系数、教学班级的人头系数等因素折算为标准课时工作量。上课教学工作量折算为标准课时工作量的相关折算系数核定如下。
A.课程性质折算系数
B.任教课头折算系数
专职教师任教课头标准核定为2个课头,但任教最多不得超过4个课头;教师任教超过2个课头,第3个课头(即3-2),每节课给予0.05的课头折算系数,第4个课头(即4-3),每节课给予0.10的课头折算系数;任教课头排序按周课时数由多到少核计。
C.班级人头折算系数
标准教学班学生数核定工科类专业30~50人,计算机类和经管类专业35~50人。凡应上课学生数超过标准班人数满10人,每节课增加0.10的人头系数;凡应上课学生数超过标准班人数满20人,每节课增加0.15的人头系数;凡应上课学生数超过标准班人数满30人及以上的,每节课增加0.20的人头系数(合班上课类同)。
——教师月课酬工资与任教班级学生到课率挂钩,所任班级月平到课率85%及其以上的教师,按100%课酬系数核计月课酬工资;所任教班级月平均到课率低于85%,每下降1%则扣除0.5%课酬系数(低于70%到课率以下,按70%计算)。学生到课率以教学巡查月统计平均值为基准,具体操作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根据每学期的实际情况商定。学生实际到课率统计以开学报名注册学生数为基数,减去那些累教不改且经辅导员确认旷课达到1/3及其以上的学生。
二、教师辅助及其他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工资与计算办法
1.教师辅助及其他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工资统一核定为:25元/课时。
2.教师辅助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辅助教学工作量是专职教师从事与教学相关活动获得的折算标准课时工作量,专职教师辅助教学工作量获得范围及折算标准课时工作量如下。
A.期末考试或其他考试命题(A、B卷 + 标准答案):2个标准课时
B.期末考试或其他考试监考(时间90~120分钟):1.5个标准课时。
C.期末考试或其他考试评卷:按“单科学生人数÷40”核定1个标准课时。
D.外出参加教研或学术活动(经教务处审批):2个标准课时/半天;利用上课时段组织学生外出见习(经教务处审批),2个标准课时/半天/1标准班(1-2个教师)。
E.辅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经学校审批):按每课时1.05权重折算标准课时。
F.辅导学生参加技能鉴定补考(经教务处批准):按每课时1.05权重折算标准课时。
3.教师其他相关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专职教师参加临时性教学相关活动或其他活动;或利用双休日、节假日为学生上课、补课、监考等,且需要以教学工作量形式支付工作报酬,教务处将以学校领导批示的请示或报告为依据核计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
三、校外兼职教师薪酬评定办法
校外兼职教师的薪酬主要考核发放课时工作量薪酬,其课时薪酬标准以校外兼职教师实际上课教学工作量为依据,并按以下标准核定:
1.课程性质为第一类课程(公共文化课程、体育与健康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的按50~55元/课时标准核定。
2.课程性质为第二类课程(专业核心课、专业一体化课程、考证一体化课程等)的按60~65元/课时标准核定。
3.课程性质为第三类课程(高难度新设课程或师资紧缺的专业核心课程)的或高职称、师资紧缺专业的外聘兼职教师按70~75元/课时标准核定。
四、管理人员兼课规定
1.行政管理人员兼课规定
学校提倡行政管理人员(正处级以下)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如果有能力、有条件兼课,可适量兼课,最多兼课学时不超过4学时/周;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超额兼课,须由教学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及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能执行。行政管理人员兼课的课酬按《教师上课标准课时工资》执行。
2.教学管理人员兼课规定
学校规定教学系部主任、主任助理必须兼课,以深入教学和了解教学。其中,系部主任兼课4~8节/周,副主任兼课8~14节/周,主任助理兼课14~18节;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超额兼课,须由教学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及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能执行。教学管理人员兼课的课酬按《教师上课标准课时工资》执行。
3.教研室主任是兼职教学管理人员,其工作任务以教学为主;教研室主任担任教学任务以教师教学任务的90%为宜,具体操作由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四、此办法于2013年9月1日实施,原《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