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扩大学校影响、提升学校形象、宣传学校品牌,也为了鼓励教学系和教师积极组织社会学员来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及考证,经申请董事会和校务委员会同意,教务处特制订以下指导意见。
一、学校鼓励教学系或教师组织社会学员(含外校学生和本校参加第二工专业种考证学生)来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及考证,凡20人以上的独立开班培训及考证,凡不足20人的随本校学生第一专业工种培训及考证。
二、社会学员(含外校学生)来本校参加培训及考证,按核定的培训费和本校报名费标准收费;社会学员来本校参加考证,按不低于本校报名费标准的110%收费;本校学生参加第二工种考证,按核定的培训费和本校报名费标准收费。
三、学校允许支付组织社会学员来校参加培训及考证的部门或教师适当比例的辛劳费:凡组织培训及考证的,按培训费的10%支付辛劳费;凡组织考证的,按报名费结余部分(扣除考证成本费)的10%支付辛劳费。
四、组织社会学员来校培训及考证的收支账目由财务室单独立账及核算,结余部分(利润)按二级创收分成,其利润核算及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A.培训及考证结余核算公式:
利润 =(培训费+报名费)-(辛劳费+实训耗材费+培训课酬费+上缴鉴定费+考评费和协考费)
B.考证结余核算公式
利润 = 报名费 -(辛劳费+实训耗材费+上缴鉴定费+考评费和协考费)
C.教学系组织举办的培训及考证项目利润分成:
——教学系15%、教务处5%、学校40%、上交水电费及设备折旧费40%。
D.教务处组织举办的培训及考证项目利润分成:
——教务处10%、学校50%、上交水电费及设备折旧费40%。
五、相关政策
1.学校支持举办劳动部门开设或认定的技能鉴定培训及考证、国家部委举办的国家级技能鉴定培训及考证,禁止举办社会性质或行业协会性质的技能鉴定培训及考证。
2.教学系或教务处组织社会学员来校举办技能鉴定培训及考证,必须制定培训计划及收支明细表,经教务处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校长审批后方可辅助实施,并将批文及收支明细表复印件送财务室备案。
3.组织社会学员来校举办培训及考证由财务室负责收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预收或代收培训费和报名费。辛劳费在培训或考证结束后由受益人出具领条,经教务处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校长签署后直接到财务领取;利润分成由技能鉴定考试中心制作报表,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结算。
4.教学系二级创收所得由系主任支配,教务处二级创收所得由教务处长支配,学校二级创收所得由校长支配,部分用于奖励有功人员,部分用于教师聚餐、娱乐、旅游等福利性活动。
六、本指导意见作为《技能鉴定考证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附件,并从2011~2012学年度开始试行并修订,2012年9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