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的管理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对象
学校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工,包括坐班制职工(非专任教师以外所有人员)和准坐班制职工(专任教师)。
二、考勤时间
1.坐班制职工:实行每周5天8小时工作制,具体考勤时间以学校办公室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为准。
2.准坐班制职工:实行每周5天8小时工作制,考虑到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为了教师备课方便和外出调研需要,学校规定专任教师实行准坐班工作制,每月坐班考勤天数不少于20天(含上课时间)。具体考勤时间以学校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和教务科学期授课课表规定的上课(含辅导、实验、实训、自习、考试等)时间为准。上课时间(含辅导、实验、实训、自习、考试等)为硬性考勤时间,非上课时间实行准坐班考勤,但外出调研等需向教务科或教研室请示,全月坐班出勤天数不少于20天。
3.学校、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会议、集体活动时间以及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等均为全体教职工的硬性考勤时间。
4.对于因工作性质或业务需要经常出差,或需调整工作时间以及在非工作时间内出勤的,由部门领导按规定考勤,并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安排好调休时间。
三、考勤内容
1.迟到:坐班制职工在规定出勤日未按规定上班时间按时到岗者;准坐班制职工在上课(班)时间未按规定上课(班)时间按时上课(班)者均认定为迟到。
2.早退:坐班制职工在规定出勤日未按规定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准坐班制职工在上课(班)时间未按规定下课(班)时间提前下课(班)者均认定为早退。
3.擅离职守(中途溜号):坐班制职工到岗后无正常理由、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准坐班制职工在上课(班)时间无特殊理由、未经教务科领导同意擅自离开教学(工作)岗位者均认定为擅离职守。
4.旷工(旷课):坐班制职工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1小时,或者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认定为旷工;准坐班制职工在上课(班)时间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10分钟(1小时),或者未经教务科批准,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或无故不来上课者均认定为旷课。
5.病假:教职工因普通伤害或疾病不能上班时,可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请假规定申请办理病假手续。
6.事假:教职工因有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可按请假规定申请办理事假手续。事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意外事件来不及请假时,应电告所在部门领导,由部门领导知会学校人事部门,职工返回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7.工伤假:教职工因公或职业灾害导致伤害者在其治疗、休养期间可按请假规定申请办理工伤假手续。享受工伤假教职工必须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准的请假条及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8.婚假:在学校服务满一年的教职工结婚,可凭结婚证书按请假规定申请办理3天婚假手续。
9.产假:女性教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妊娠分娩时,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产假手续,休假结束后应提交医院妊娠分娩证明和结婚证书。正常产假90天,难产产假105天。
10.护理假:男性教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女方妊娠分娩时,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5天护理假手续,休假结束后应提交女方医院妊娠分娩证明和结婚证书。
11.丧假:在学校服务满一年的教职工,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不幸逝世,可凭有关证明按请假规定申请办理3天丧假手续。
12.所有请假(特别假除外)假期在其假期起止时间内的公休日、寒(署)假和法定假日一律冲销,不再重复延长计算假期。
13.无故不参加学校或部门会议、业务学习、教研活动等,不服从学校或部门安排的工作,按实际时间以旷工处理。
14.除以上考勤内容外,规定工作日正常上班或上课者,统计为出勤;公休日或法定假日、非规定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经申报部门领导同意,主管领导批准,人事部门复核备案上班者,统计为加班。
四、考勤办法
1.学校教职工的考勤工作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及考勤处理;各部门与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职工的日常考勤、劳动纪律检查及考勤制度的执行实施。
2.各部门职工的出勤情况,由各部门指定考勤人员专门负责考勤统计,考勤人员应每月如实填写考勤表,有请假的要手续齐全,考勤表应在次月2日前报学校办公室复核。
3.根据学校工作性质,各部门职工的考勤可采用签到、报到等办法,必要时在全校推行上下班“打卡制”考勤办法。
4.学校人事室、办公室、教务科等职能部门对各部门职工的出勤情况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例行检查,以督查学校各单位职工的劳动纪律。
五、职工请(销)假手续的办理
1.学校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劳动纪律,遵照考勤制度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2.职工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单》或请假条,并逐级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又未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应电告部门领导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职工请假(含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接好准假期间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职工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规定:请假2天以内(含2天)者,由部门(科级)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保存备案;请假3天及其以上者,经逐级审批后,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能生效,同时报人事部门保存备案。
5.有教学任务的教职工请假须经部门及教务科双重审批方能生效,因个人原因需调课者,应计入请假范围。
6.请假期间因故需续假者,要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办理与请假手续相同。
7.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于返校上班当天到所在部门和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六、职工考勤结果的处理规定
1.教职工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或课表安排上下班,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不旷工(课)、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溜号,有事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考勤结果与学期(年)考核挂勾,每学期旷工一天或旷课一节及其以上者,不能考核为优秀等级;每学期累计旷工二天或旷课二节及其以上者,不能考核为良好等级;每学期累计旷工五天或旷课四节及其以上者,不能考核为称职等级。
3.教职工擅自离岗(认定为旷工)超过15天或年累计超过30天,视为自动离职。
4.病、事假、工伤假扣工资办法:病假三天(含三天)以内不扣基本工资和校龄补贴,病假三天以上和事假按“工资总额/30天×病事假天数”扣发;工伤假不扣工资,按照正常上班工资发放。
5.行政人员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中途溜号)一次扣罚20元;旷工一天按2倍日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及其他兼职津贴)扣罚;教师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一次由教务科和所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两次及其以上每次扣罚当节课酬的3倍;教师无故旷课一节,按课时酬金和日基本工资的2倍扣罚。
6.按规定办理婚、丧、产假、护理假手续,在休假期内,发放基本工资和校龄补贴。应休假而未休假者,不重复计算薪酬。
7.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安排行政值班,部门性值班每天发给值班补贴30元,全校性值班每天发给值班补贴50元;平时公休日安排行政值班,部门性值班按每天15元发放值班补贴,全校性值班按每天30元发放值班补贴。每学期部门值班或学校行政值班应提前报部门领导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学校人事部门复核备案。
8.平时因工作需要突击加班,由部门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同意,主管校领导审批,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可以加班,但原则上不发加班补贴,由部门调整时间在适当时候安排补休,补休考勤应上报人事部门备案以便核销加班时间。确实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按30元/天发放加班补贴。
七、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