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中级技工生、高级技工生。
2)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3)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籍转试读;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班级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4)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② 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理:
① 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不得担任班、团干部。
② 受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者,当学期的操行评定为不合格。
③ 受过处分且在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不予推荐就业。
④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
6)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①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②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③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7)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① 隐瞒事实真相,在调查过程中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
②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③ 在调查中包庇他人,偏离违纪事实;
④ 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⑤ 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及以上规定的;
⑥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⑦ 违纪群体为首;
⑧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8)在特殊情况下,学生科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① 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由学生科及时将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学生科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可提前取消处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③ 取消学籍转试读以一学期为限,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者,试读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校长批准后可恢复学籍,并取消处分。
④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当天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遣送离校,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9)处分决定由学生科送达辅导员(班主任)再给学生本人。
10)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科决定是否公布。
(2) 分则
1)学生不得有反动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②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③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同乡会,从事非法活动。
④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⑤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⑥ 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⑦ 泄漏国家、学校秘密。
2)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①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② 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③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策划团伙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④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⑤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⑥ 因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⑦ 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情节如何,均从重处罚。
⑧ 参与打架二次及以上者,无论情节如何,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⑨ 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走私、贩私、传销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五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① 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② 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③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④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⑤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6)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及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① 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服从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擅自在学校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②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③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敲盆打碗、放鞭炮、烟花、向楼下掷物、燃烧物品、高声喧哗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宿舍起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损坏公物或其他事故的,加重一级处分。
④ 违反宿舍、课室和实训场室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
a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使用明火、私拉电线、违反规定使用电器者,没收电器设备,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偷接电源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b在宿舍、课室、实训场等处私接电源、违反规定使用电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c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⑤ 凡在学生宿舍、教室私藏管制刀具、枪械、铁棒、铁水管等器械者,除没收其器械外,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⑥ 熄灯后讲话者及学生晚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⑦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课室和场室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① 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a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b 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c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d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③ 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④ 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⑤ 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⑥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老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⑦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⑧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⑨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作如下处分:
a调戏、侮辱或以短信等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b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c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⑩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① 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② 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赌博、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① 凡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② 在宿舍内饮酒,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③ 在校期间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④ 学生不得带酒入校,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11)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①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② 损坏校园设施,践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③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2)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3)一个学期旷课累计学时数达到一定数量者,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
① 累计旷课达40-59节,给予警告处分。
② 累计旷课达60-7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③ 累计旷课达80-99节,给予记过处分。
④ 累计旷课达100-11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⑤ 累计旷课达119-139节,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处理。
⑥ 累计旷课节140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不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屡教不改,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
① 不按规定佩戴胸卡者,给予批评教育,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辱骂、顶撞文明监督岗管理人员包括学生干部者,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② 在校内(宿舍外)抽烟给予批评教育,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③ 在宿舍内抽烟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5)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者,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
① 对未能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又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者,学校有权终止其学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② 实习期间,散布对学校和接收单位的不满,甚至煽动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③ 实习期间,自由散漫,经常迟到、早退,随便旷工。迟到、早退时间累计或旷工时间累计达2-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7天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④ 实习期间,无视厂规,不听从指挥,甚至顶撞领导和师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⑤ 实习期间,偷窃实习单位财物、产品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⑥ 学生将行李、背包、物品扔出校园围墙或从栅栏中递出者,一律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出入学校不走正常通道,采取翻爬围墙或其他建筑物的方式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6)高空抛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7)利用计算机、手机等手段违纪,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① 对利用网络通讯或其它手段,歪曲事实、诽谤、侮辱单位或个人,使单位或个人形象受到损害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② 在计算机设备、手机或者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如淫秽制品等)或者欺诈等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③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账号、财物、服务或者有价值数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者他人计算机、电话或者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④ 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单位和个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⑤ 故意制造、传播或者恶意使用计算机病毒,或者充当“黑客”攻击他人计算机或者网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8)在校外网吧上网的,给予以下处分:
在校外网吧上网,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四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五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六次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第七次给予开除学籍。
19)对于上述条例没有列举的严重错误行为,由校务会研究处理。
(3) 附则
1)学生违纪处理的申诉。
①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
② 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③ 学生对违纪行政处分有异议,可向学生管理副校长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由学生管理副校长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
④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2)学校相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3)本条例由学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