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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蓝天技工学校学生社团章程

    来源:广州市蓝天高级技工学校 | 2011-06-02 11:19: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对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提高我校社团管理水平,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校团委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团结同学;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学校团委直接领导,负责指导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学生社团的具体工作及其所开展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批批准后,并依照本章程的相关要求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校正式在册学生。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学术、娱乐、公益、实践四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指导教师(或指导机构);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社团章程草案;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四) 指导教师(或指导机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社团类别;

    (四)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当选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一)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学生社团由校团委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

    (二)指导老师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三)社团指导部门应为社团的发展提供相应的空间和指导。

    (四)校团委应当为社团的发展谋求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学校团委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学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经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批准成立;未通过审批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校团委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一)经校团委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筹备期为10个工作日,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计算。

    (二)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开展初步的活动。

    (三)社团的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担任社团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一学年。社团负责人的聘书待期满离任后由校团委颁发。

    (四)社团负责人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和岗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就任。

    第十七条

    (一)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

    (二)筹备期间学生社团,不具备招新资格。

    (三)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管理,并严格执行校团委的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学校团委提交正式登记申请。对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校团委同意并上报校团委批准登记,履行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 登记类别

    (三) 社团负责人

    (四) 指导老师(或指导机构)

    (五) 会员名单(电子档和纸制档)

    (六) 章程成品

    (七) 首次活动计划

    对不批准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变更登记

    (一)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前或在事由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二)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校团委核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 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一)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予以公告。

    第四章 社团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在校团委批准下,向会员收取适当的会费;

    2、以正当方式获得的赞助资金;

    3、学校团委拨给的专项活动经费。

    (二)社团应设财务专员,保证财务公开,账目明晰,定期向会员、校团委汇报财务情况。

    (三)收到资金后应及时上报团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社团日常工作要求

    (一)每学期初,社团要向校团委提交本学期活动计划,由校团委备案。

    (二)开展社团活动前必须履行申请手续,填写有关申请表,校团委审核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展活动。

    (三)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若确实所需要开展一些形象推广或其它商业宣传活动,需报学校团委批准。

    (四)社团活动结束一周内需上交有关活动的简要总结,上报校团委备案。

    (五)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六)社团宣传应报校团委批准后进行,海报等才准予在学校指定地方张贴。

    (七)社团的每次活动均要有详细记录,如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等,并上交校团委存档。每学期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情况报校团委,以上材料将为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市蓝天技工学校团委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09610日起执行。

     

    共青团广州市蓝天技工学校委员会

           200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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