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是2000年3月2日劳动保障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颁布的,共12条。它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而制定颁布的。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同时规定了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90个职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另外对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介绍和招用上述人员也做规定和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工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
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销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前厅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养老护理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L: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
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主要内容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
2、什么是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职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职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职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3、职业资格证书及它的用途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证书分几个等级?
技术层: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高级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技师
技能层: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高级技能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中技技能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初级技能
4、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有什么不同?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与学历文凭不同,学历文凭主要反映学生学习的经历,是文化理论知识水平的证明。职业资格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工作能力水平。
三、职业技能鉴定
1、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
3、哪些人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下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国家规定的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人员;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属于技术工种(专业)的毕(结)业生;
●学徒培训期满的学徒工;
●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人员。
四、中国职业资格认证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介绍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考试,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资格认证制度。它对于职业教育改革、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无论是党中央、国务院还是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管理部门,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文件,现将部分摘录如下:
· 1993年党在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 1994年,劳动部、人事部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明确: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种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它是个人做好该职业工作的依据,是个人工作能力与将来可能取得工作业绩的一种价值标志。
· 1994年《劳动法》第八章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1996年《职业教育法》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明确"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 同年(199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明确指出,职业资格证书要作为职业介绍机构择优推荐就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凭证。
· 1998年,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做了详细说明:"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接受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试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学校教育的学生,经所在学校考试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对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等级职业技能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从事相应职业的凭证。"
· 1998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劳社部发[1998] 18号《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从1999年开始对引进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进行资格审核、注册,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其中,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开展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发证活动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有关法人团体以及国际组织,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有关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机构合作,不得单独开展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和发证活动。其中第六条规定:经审批和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可等同于我国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定期公布通过审核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机构的名单。未经审核和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不得开展此类活动,其证书不能作为上岗和就业的依据。
·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要依法抓紧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明确对各类劳动者的岗位要求,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要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调,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 1999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进一步加大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力度,逐步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业证书并重,职业资格证书与国家就业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起与国家职业资格相对应,从初级、中级、高级直至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并使之成为劳动者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2000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确定90个工种(职业)必须持证就业,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 2000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是我国劳动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举措。并提出,"十五"期间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落实就业准入政策为切入点,在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进程中,坚持行政管理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坚持严格质量控制与进一步扩大职业鉴定的覆盖范围相结合,大力提升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促进职业培训制度与就业制度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相互衔接,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市场就业和引导劳动者素质提高中发挥重要作用。